噴涂生產工藝措施和管理要求
第一、涂料、稀釋劑、固化劑、清洗溶劑、脫漆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在儲存和輸送過程中應保持密閉,使用過程中隨取隨開,用后應及時密閉,以減少揮發。
第二、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統,無集中供料系統,工作結束后應將剩余的涂料及含揮發性有機物的輔料送回調漆室或儲存間。
第三、對于淋涂工藝,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低落的涂料。對于浸涂和輥涂工藝,如采用溶劑型涂料,在不進行涂裝作業時,應將槽液(涂料及稀釋劑)保持在密閉容器內。
第四、采用溶劑型涂料的涂裝工序,各工藝環節及涂裝設備清洗過程應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經集氣系統收集至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或排放管道,達標排放。
第五、集氣系統和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應與生產活動及工藝設施同步運行。
第六、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處理工藝,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定期更換吸附劑。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管理要求規范處置,購買吸附劑和廢吸附劑處置的相關合同、票據至少保留3年。
第七、廢溶劑、廢涂料、沾有涂料或溶劑的棉紗、抹布等廢棄物應放入具有標識的密閉容器中,及時處理,并記錄處理量和去向。
